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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岩闵实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略 “FAG”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8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上海海关关于上海岩闵实业有限公司出口侵略 “FAG”商标专用权的轴承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关知字〔2016〕第033号)。

  当事人托付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05月09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度一批标有“FAG”商标的圆锥滚子轴承,价值1468.76美元。关于上述货品,“FAG”商标专用权权力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于2016年05月17日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圆锥滚子轴承上运用的“”商标,事前未经商标注册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该货品归于侵略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见证人询问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圆锥滚子轴承4套,并处分人民币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